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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倾倒危废铝灰97吨 8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3-02-21 11:16:11 人气:37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赖国清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赖国清)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污染环境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初,清远市某公司负责铝灰处置的工作人员杨某明知毛某无铝灰处理资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一、原法定代表人梁某二均未审核毛某的资质便同意杨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毛某签订铝灰处置协议,分3次交付铝灰处置。

毛某伙同冯某等人分3次将约127.46吨铝灰从清远市跨省倾倒至渌口区龙潭镇、朱亭镇等地。在第3次倾倒时被村民制止,3次实际倾倒约97.4吨。后经认定,案涉铝灰应按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定,3次倾倒铝灰造成的当地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包括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和事务性费用,共计697776元。

渌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单处人民币150万元罚金;判处8名被告人1年1个月至两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204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某、侯某不服,提出上诉。株洲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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