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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醉行”,成为“罪行” ——澧县检察院对一危险驾驶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03-11 20:55:18 人气:32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郭玮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郭玮)

危险驾驶行为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检察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善用法治思维、系统观念,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处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图片来源网络)

近日,澧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危险驾驶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2022年11月7日17时30分许,和朋友等人在津市市某夜市吃饭,期间喝了三瓶“乌苏啤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X064线(老津澧公路)回家。20时40分左右,在澧县某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检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到澧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案件审查中,承办人依例传唤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至本院讯问室,“我和我朋友吃饭喝酒之后,我打电话叫了一个代驾,这个代驾来了之后,发现是我朋友的同学,他就和我朋友一起喝酒去了,我就没再继续叫代驾,自己开了车”。张某某老实交代案件经过。

张某某对酒后不能开车“心知肚明”,代驾都叫来了,谁知来者却是“好哥俩”,一时让朋友情谊蒙蔽了理性思考,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驾车上路,最终被查获。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一开始并未有自己驾车打算,特地叫了代驾,而且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其它从重处罚情节,并承诺今后再也不抱侥幸心理,坚决遵纪守法。经综合考虑,最终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别让“醉行”,成为你的“罪行”。广大群众要时刻绷紧法律和规矩之弦,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文明、安全驾驶,用行动对自己、家人、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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