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茶叶被起诉,合法来源举证很重要
发布时间:2023-04-26 14:49:23 人气:40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欧小晶 王郁兰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欧小晶 王郁兰)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将围绕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的主题,推出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宣传系列活动,本期通过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
基本案情
原告某市茶叶协会,是某商标的注册人,享有该商标专用权。经过原告多年来的推广和管理,该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经营过程中,原告调查取证发现某茶叶店未经许可在其茶叶店销售的商品上擅自使用原告注册的某商标,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原告向天元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茶叶店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某商标注册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该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某茶叶”字样,虽然字形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有略微差异,但二者读音、含义完全一致,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合法来源抗辩,但被告提交的《进货单》无相关单位或人员签名,亦无相应的付款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无法证实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侵权事实成立,该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标识,具有可识别性和专有性。国家依法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专有权,任何第三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种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后,通常会审查被诉侵权主体是否具有合法来源,以此判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作为免责事由,对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主体至关重要。权利人可以据此追溯侵权源头,维护合法权益。
“合法来源”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销售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需要证明:
(1)商品是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披露商品的提供者。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一般需要提供供货合同、相应的商业发票等。如果销售商仅能提供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可以要求销售商补充提供送货单、入库进货单、付款凭证等相关凭证加以印证;
(2)销售商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商品。销售商应当对其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销售商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据。
一审 曾金春
二审 伏志勇
三审 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