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丨假冒注册商标,2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3-04-29 12:59:12 人气:36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璐 | 作者: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陈建群)近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宣判。
案情速递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黄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一批标有“口味王”系列假冒商标的槟榔包装袋,随后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进行槟榔加工,黄某提供槟榔原料及包装,王某某则招募工人协助黄某进行槟榔加工。经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处,二人假冒各类“口味王”成品单口装槟榔7万余片,市场价值为69230元。
公诉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人黄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黄某、王某某提起公诉。经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二千元。
本案中二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还可能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检察官提醒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广大经营者应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切勿心存侥幸、利欲熏心、以身试法。每位公民都应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做到既不“侵权”,又防“被侵”。
本案的办理,既依法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增强了企业、商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有效遏制了此类犯罪的发生,同时成功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护航经济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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