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不给日本车上牌照?有人感染NG病毒死亡?雨湖警方打击处理造谣传谣人员18人
发布时间:2023-06-15 12:07:23 人气:96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璐 | 作者: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蒋懿)近期,根据公安部网安局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雨湖公安网安大队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网络谣言高发频发态势。
截至目前,共发现网络谣言线索19条,清理网络谣言信息18条、依法打击处理造谣传谣人员18人,取得初步成效。
5月下旬以来,雨湖警方发现有网民在微信群传播“南京不给日本车上牌照……”的虚假信息。民警迅速开展侦查工作确认该信息为谣言。
接到线索后,楠竹山派出所民警及时锁定造谣违法嫌疑人余某、潘某、彭某、陈某,将四人传唤调查。在事实证据面前,余某、潘某、彭某、陈某对其故意网上造谣吸引关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批评教育,余某等四人均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并承诺以后不再随意发布不实信息。随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月7日,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微信群传播“华医院崇明分院有人感染NG病毒死亡”的不实信息。网安大队随即开展调查,最终确定该信息系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应保持理性思考,增强防范意识及信息甄别能力,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雨湖公安将继续加大网络谣言打击整治工作,鼓励网民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举报网络谣言违法线索,共同守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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