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发布时间:2023-06-29 17:55:32 人气:312
来源:宁远县人民法院 | 编辑:左爽 | 作者:杨远芳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杨远芳)6月26日,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当天,宁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份左右,吸毒人员何某向被告人何某某打电话要求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何某某从其永州市道县朋友处花500元现金购买0.3克毒品冰毒后,于2023年2月20日18时许,在宁远县中和镇新屋里村5组家中门口将0.3克毒品冰毒贩卖于何某,何某支付500元现金。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 2022年9月22日被该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以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6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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