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引发纠纷,子女分配必须平均?
发布时间:2023-08-01 11:58:42 人气:29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进东)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近日,桂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遗产分配而引发的纠纷。
被继承人曹某于2018年因病去世,此前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去世。曹某与其妻子共同生育有长子曹甲、女儿曹乙、次子曹丙。曹某去世后,面临着遗产分配问题。曹某遗留有银行存款71000元,由曹甲控制。曹丙在其父亲去世后要求分配遗产,遭到曹甲的拒绝。曹丙遂将其哥哥、姐姐诉至法院请求平均分配。法院在庭审中查明,曹乙患有精神疾病,平时由其大哥曹甲照顾。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曹某生前遗留的银行存款7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曹丙诉请三人平均分配遗产,但法院综合考虑下,认为曹乙患有精神疾病,缺乏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故对于被继承人曹某的遗产,确定了曹乙对遗产的继承份额为60%,剩余遗产由曹甲、曹丙各继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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