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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赠予婚外人?鼎城法院判决:返还!

发布时间:2023-08-02 11:47:42 人气:29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张晨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背着妻子赠予他人财产,妻子该如何维权?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予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从2018年开始,丈夫赵某经常在钱某店内消费,多次通过微信向钱某转账,并赠送给钱某黄金首饰一份。后来妻子王某在2022年10月发现这一情况,认为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的赠送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公序良俗,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钱某应将获赠财产全部返还,故于今年2月诉至鼎城法院。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转账,因其有经常在钱某店内消费的事实,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账性质属于赠与,故钱某对所收转账无需返还。对赵某赠送给钱某的黄金首饰,钱某在庭审中认可确系赵某赠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赵某赠送的黄金首饰返还给王某。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时,应经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对钱某实施赠与黄金首饰的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王某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无权处分的行为,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王某作为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钱某返还。

一审:周芝华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