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身亡,同行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08-16 15:47:52 人气:25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邓洪超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邓洪超)2021年7月邓某甲、邓某乙结伴到公共河道内利用电瓶发电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中邓某甲下水用电鱼器电鱼,邓某乙在岸上看其电鱼。两人沿河道一路电鱼,途中,邓某甲突然触电当场身亡。事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介入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永兴法院受理检察机关的公诉后,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以邓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事后,邓某甲家属向永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甲系本案电鱼活动的召集和组织者,其携带电鱼机邀请邓某乙一同去河道电鱼。邓某甲在操作电鱼机非法电鱼的过程中,脱离了邓某乙的视线,期间不慎触电导致自己死亡。
2023年3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期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邓某甲与邓某乙作为成年人,均应知道使用禁止的电鱼设备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但其无视自身风险,无视法律高压线,任性而为,最终导致邓某甲付出了生命的惨痛代价,邓某乙亦深陷牢狱。本案在此警示他人,要珍爱生命,远离犯罪,守护幸福生活。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