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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烟丝!涉嫌非法经营罪的3名被告人法庭受审

发布时间:2021-09-30 15:28:16 人气:650

作者:雷丰利 来源:嘉禾县司法局

      在我国,香烟经营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但在巨额利润面前,仍有人铤而走险。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邓某保、王某乐、邓某涛3人非法经营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被告人邓某保伙同云南省曲靖市外号叫“老余”的男子(待查)在嘉禾县普满乡路下坪采石场附近的一废弃养猪场内非法制作烟丝。由被告人邓某保提供场地和安排人员做工,“老余”提供烟叶和制作烟丝的机器并销售,后该制作烟丝厂暂时关闭。厂内的1790kg烟丝于2021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核价为130446.97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邓某保与郭某佑(另案处理)在家中非法制作烟丝,共制作烟丝738包36900斤。其中598包由被告人邓某保、邓某涛联系被告人王某乐(司机)分四车销售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张老板”手中。被告人邓某保销售烟丝的金额达241000元,被告人王某乐从中获利16200元。2021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乐运输烟丝到福建省云霄县的过程中被当地公安当场查获,车内118包烟丝经核价为145494元。被告人邓某保于2021年5月8日主动上交的26包烟叶和嘉禾县公安局民警于2021年7月13日查获被告人邓某保存放在嘉禾县普满乡金童幼儿园对面民房内的烟片2200公斤,经核价为128746.5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保、王某乐、邓某涛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有效地质证和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法庭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