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商场电梯逆行受伤,商场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3-08-28 14:31:29 人气:311
来源:零陵区人民法院 | 编辑:左爽 | 作者:杨乔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杨乔)六岁儿童随母亲一起去商场购物,儿童独自乘坐扶梯上二楼时,突然逆行向下,左脚后跟卡入电梯边缘后导致受伤,其母亲认为商场及扶梯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场及扶梯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6月26日,高某某跟随其母亲去商场,高某某独自乘坐扶梯上二楼,在乘坐的过程中,高某某突然逆行向下,左脚后跟不慎卡入电梯边缘后导致受伤。高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诊断其左足跟热压伤;左足跟创伤性皮肤坏死;部分跟腱损伤。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其护理期60日,营养期为50日。
案涉商场于2017年12月27日租赁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商铺用于经营超市,该公司免费提供给商场使用自动扶梯。电梯入口处、醒目处均张贴了提醒标语、图片,“请小心站稳”,“请牵好您的小孩”等提示,事故发生时电梯属正常运行中,未发生故障。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高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5 913.8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在电梯入口处、醒目处均张贴了提醒标语、图片,扶梯旁墙壁上的图片提醒带小孩的顾客可乘坐直升梯的提示,事故发生后其工作人员亦及时将高某某送至医院治疗,因此被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高某某年仅六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带其至公共场所,作为监护人其应当保障高某某的人身安全,但其母亲未尽到审慎地看护义务,放任高某某独自乘坐自动扶梯,上下行走,引发事故,该事故的发生是高某某母亲监护不力造成,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高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近年来,因监护人疏忽大意、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不力,导致儿童伤亡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也是一起由监护人失职导致儿童受伤的案件。本案中,高某某的母亲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够重视,其与高某某一同外出时,亦未尽到看管责任,导致发生意外事件。法官提醒,家长在儿童外出玩耍时要注意尽到看护义务,也要注意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安全意识,养成正确行为习惯,防范危险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