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建立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 合力促进依法行政
发布时间:2023-10-20 09:48:30 人气:301
来源: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 编辑:左爽 | 作者:颜霓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颜霓)10月17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与中共宁远县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宁远县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经过多部门深入研讨、反复论证修改后出台,旨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构建现代化法治政府。
《意见》指出,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司法局要立足自身职能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开展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会商、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强化监督协作,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有效衔接。
《意见》规定,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时,可以邀请县司法局参与。县司法局对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与。县司法局开展专项调查或需组成特别调查组开展检查的,可以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与。县司法局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情况评估等监督活动,可以听取县人民检察院意见。
《意见》还规定,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监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共同提升监督质效。
《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不行使职权或者存在怠于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需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需对被刑事处罚人员、免予刑事处罚人员、无罪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以及其他需要检察监督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
《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应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互相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将行政执法数据上传至平台,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对平台执法数据归纳整理、排查分析,对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案件及时反馈行政机关。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司法局可以共同制定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联合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意见》强调,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存在违纪或者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渎职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任免机关,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下一步,《意见》会签各方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推动《意见》提出的各项机制落地落实,促进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检察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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