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经理伪造开发商公章,将业主房屋卖掉 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11-06 10:45:58 人气:35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罗丽芳 谢雨萱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罗丽芳 谢雨萱)
小区房屋一直无人居住,物业公司经理遂伪造开发商公章,将房子卖掉。法院怎么判?
被告人阳某原为株洲市芦淞区某小区保安,后成为该小区物业公司总经理,见小区内一房屋无人居住,且长期未交物业费,遂动了歪心思,对外宣称有便宜房屋出售,虽无法办理房主证,但可放心居住。小区另一住户从阳某处得知消息后,遂告知其亲戚李某。
2019年初,被告人阳某利用其身份,在明知其公司管理下的顺鑫某一号房产有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捏造其无主的事实,并且私刻株洲市新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伪造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房屋以24万元的价格售卖给被害人李某,双方约定,房屋首付10万元,余款按月支付。后李某陆续以现金或微信支付的方式,按月支付给阳某,被告人阳某收到房款后将资金用于其名下的物业公司运营和本人日常消费。
2019年8月,李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于年底搬进涉案房屋居住。2021年12月,一直在深圳居住的房主阳某江接到朋友电话告知,其空置的房屋有人居住,赶回株洲查看,遂报警。2022年12月17日,被告人阳某在株洲市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芦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阳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综上所述,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阳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24万元。
法官说法
在明知房屋有主的情况下将其出售,这是一种诈骗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所有者遭受损失是由于卖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的,他们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大家在交易过程中要谨慎核实相关证件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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