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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不实举报,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23-11-17 10:38:01 人气:29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李慧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慧)

售楼部喷涂油漆、私家车粘贴大字报、抖音发布不实信息、小区张贴《公告》、散发宣传单,多种渠道不实举报......是言论自由还是侵权行为?

苏仙法院判了!

2019至2020年,徐某承包郴州某房地产A公司B小区建设项目的土石方挖运工程,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引发纠纷。

2021年5月7日,徐某在B小区售楼部及周边喷涂油漆,实名举报该小区“基础没挖到位,有严重问题”。当天,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同意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争议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进行测算。

2021年5月14日,A公司与徐某委托的第三方对争议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徐某既不认可该报告,亦未就其所求向辖区法院起诉。

随后,徐某在其自驾车上粘贴举报内容,在小区周边粘贴《公告》、散发宣传单,在抖音平台发布举报视频,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B小区存在质量问题。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苏仙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该案中,被告徐某通过各种方式发布一系列不利于原告A公司的不实信息,客观上造成了不特定群体对原告产生负面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此外,被告徐某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的商誉及房产的销售造成了一定影响及损害。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若徐某拒不履行此项判决内容,则由法院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徐某还需赔偿原告5000元。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企业的一项人格权,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多种渠道捏造、散布对原告不利的虚假信息,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被告也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损人不利己,得不偿失。

正面的社会评价是企业法人生存、发展所需的重要的无形资产。苏仙法院依法判决,及时制裁侵害企业名誉权的不法行为,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