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暖民心 依法为民解难事
发布时间:2024-01-05 10:48:39 人气:29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王家骏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王家骏
“感谢区司法局,感谢天剑所主任黄东祎真心实意的法律援助,你们是困难群众的贴心人!”2023年12月26日,当事人李某忠拿着一面 “热情服务法援为民 高效维权法援解忧”锦旗送到北湖区司法局,以表谢意。
当事人家属向法援中心送来锦旗
2022年7月20日6时许,原告李某忠驾驶电动自行车搭乘朱某在郴州市燕泉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湘南地质队前路段时,因路面有坑导致李某忠及乘客朱某摔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往至某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8月3日出院,此次住院花费医疗费37678.04元。后续治疗费、医药费、鉴定费合计192063.42元。
李某忠就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问题多次找被告郴州市✱政工程公司、郴州市自✱水有限责任公司等协商未果,于2022年12月28日来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李某忠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认为其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予以提供法律援助,并于2022年12月30日指派天剑法律服务所主任黄东祎办理该案。
法律援助承办人接受指派后,于2023年1月4日向李某忠了解案件详细情况。为早日解决赔偿事宜,法律援助承办人、诉前调工作人员主动与被告相关负责人联系并多次协商,希望被告能够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和尊重事实依法处理的原则出发,不要逃避责任,给予李某忠应得的赔偿,指出案件损害客观事实的发生及后果与被告的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调解可以节约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等。至此,双方态度有所缓解,但仍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援助承办人认为依靠调解方式已无法解决该案件纠纷,建议李某忠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援承办人黄东祎于2023年2月13日代李某忠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为案由,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于 2023年2月18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案件分别于2023年4月3日、9月12日、10月17日、11月1日四次开庭审理,于2023年12月18日审结。
案件审理中,法援承办人黄东祎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本案事故发生的路段属城市道路,被告市✱总公司负责市中心城区服务范围内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以及应急抢险作业,应确保道路的平整安全畅通,其应最大可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路况处于良好状态。被告市✱总公司未对案发路段的坑洼及时进行维修,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事故的起因在于自来水水管爆裂导致道路破损,被告✱来水公司自行修复道路基础又委托被告市✱总公司铺设路面沥青后,案涉路段又出现起拱、乌龟背等现象,市民投诉后,被告✱来水公司、市✱总公司在协商过程中未确定案涉路段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应当认定被告✱来水公司、市✱总公司承担共同责任。被告市政维护服务中心承担市中心城区服务范围内设施的日常管护和运行监测,有义务管护城市道路及市政设施,被告市政维护服务中心在事发前对案发路段的坑洼未完全尽到管护义务,未及时将案涉路段状况报送相关部门,并督促整改维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李某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电动摩托车违规搭乘朱回极在道路上行驶,应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原告摔倒受伤与其自身未能充分注意安全有关,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以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
2023年12月18日北湖区人民法院以“(2023)湘1002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由原告自身承担40%的损失;由被告市✱总公司、✱来水公司各承担原告损失25%的责任,被告市✱维修服务中心承担原告损失10%的责任,即被告市✱总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某忠各项损失为48015.85元(192063.4元×25%),被告✱来水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某忠各项损失为48015.85 元(192063.42元×25%),被告市✱维修服务中心应承担原告李某忠各项损失为19206.34元(192063.42元×10%)。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工程。用法律手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的宗旨,更是北湖区司法局惠民助民的“暖心答卷”。
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助力务工人员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将案情主动反映给法律援助中心,向法援中心提出申请后,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伸出援手,指派承办人帮助受援人案件得以胜诉。此举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向困难群众宣传了法律援助知识,提高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得到当事人和受害人家属的高度好评。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