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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案开庭

发布时间:2024-01-13 11:12:45 人气:28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陈鑫 夏纹文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陈鑫 夏纹文)近日,炎陵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破坏自然保护地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破坏自然地保护罪”以来,株洲市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该案案发地株洲市炎陵县桃源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原始森林0.7公顷,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130余种,1992年就被列为国家森林公园,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

炎陵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未经审批,在炎陵县桃源洞自然保护区内私自开挖道路,毁坏林地面积16.35亩,其中15.35亩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1亩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毁坏阔叶树立木蓄积达10.9447立方米,此外还造成约5亩地块的水土流失,致使自然保护区内原有植被严重毁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遭受影响。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对被告人当庭进行了讯问,针对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严密举证,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量刑情节以及公益诉讼请求等内容发表了法理情并重的出庭意见。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愿意承担生态赔偿责任。

此次庭审还邀请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二十余人参与旁听,以公开促公正。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