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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起诉

发布时间:2022-12-13 10:11:03 人气:34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方凡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方凡)黄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近日,苏仙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

2022年3月17日,黄某某驾车沿郴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郴州技师学院路段时,将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造成重伤,黄某某听到异响后采取了制动措施,但未查看具体情况便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明,黄某某因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十二分,于2019年12月被永兴县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案发当日属无证驾驶。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造成一人重伤,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黄某某提起公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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