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检察院首例“劳务代偿”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24-07-31 10:38:29 人气:17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黄秋燕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秋燕)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始实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共识。猎捕食用野生动物会不断破坏环境,同时因其生长环境不确定,未经检验检疫,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但总有部分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置野生动物保护和食品安全于不顾,干起了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生意。
2022年以来,聂某某在汉寿县某镇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黑水鸡、雉鸡、野兔等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累计销售金额8600余元。2023年6月,办案民警从聂某某家现场查获黑水鸡、雉鸡等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共150只。聂某某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照片
2024年4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聂某某为被告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聂某某依法承担赔偿损失、修复生态、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同时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聂某某夫妻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残疾,家庭收入没有来源,欠缺经济赔偿能力。考虑到聂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力所能及的赔偿了部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为体现司法温度,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探索由聂某某通过参加镇、村组织的环境整治、林业看护等公益性劳动方式,替代性履行部分因其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签订书面协议,由其所在镇、村负责日常督促。
2024年7月23日,聂某某非法猎捕、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聂某某所在村委会公开宣判,聂某某所在村委会组成人员、聂某某家属、部分群众参加了案件公开宣判的旁听。汉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判处聂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2万余元,除先期已经缴纳的部分费用外,余款由聂某某以履行环境公益劳务的方式予以替代性赔偿,如其不积极履行替代性赔偿义务,则继续赔偿剩余资源损失和修复费用,判决一并要求聂某某承担赔礼道歉、承担鉴定费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的公开宣判,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深刻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公开课,让当地群众认识到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除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赔偿损失、修复生态、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对本案《劳务代偿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确保“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办案理念落到实处。
一审:周芝华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