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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 将自己“捕”入法网

发布时间:2024-08-23 12:17:36 人气:16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黄路瑶 陈佳茹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路瑶 陈佳茹

近日,鼎城区检察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4年4月6日下午,饶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某水产种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非法捕鱼。鼎城区公安局民警将饶某某当场抓获,查获锚竿一只,渔获14.94公斤。经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认定,饶某某捕鱼水域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属于禁捕区域;饶某某所使用的锚杆破坏渔业资源,为禁用工具;饶某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鱼类直接损失448.2元,造成间接经济损失1344.6元。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饶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主动接受行政处罚,还积极承担对水产资源造成损害的修复责任。鉴于饶某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饶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本案中,饶某某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虽然情节轻微不起诉,但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饶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破坏了渔业资源,应当承担渔业资源修复责任。遂支持区农业农村局与违法行为人进行磋商,后达成一致:农业农村局决定对饶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2100元,责令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购买1792.8元鱼苗进行放流。

一审:周芝华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