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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诉,主犯领刑10年

发布时间:2022-12-17 09:47:09 人气:34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伏志勇 | 作者:卢剑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卢剑)日前,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陈某安、陈某华、袁某顺提起公诉,主犯陈某安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从犯陈某华、袁某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冻结在案、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85万元由安仁县公安局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1.54826万元,三人均认罪服判,未上诉。

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陈某安伙同陈某华、袁某顺等人成立多家木材加工类公司,以赚取4.8-5%的“开票手续费”为目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委托方虚开票面金额逾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该案“虚开”过程为:首先达成虚开、接受发票的意向,签订虚假合同、伪造资料,相互提供公司信息和银行账号,受票公司在需要增值税发票时向开票方或介绍人提出开票金额,由开票方的公司开具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票,再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送达给受票方,同时,在开票前后,受票方会以公司公账将开票价税合计金额转至开票方的公司公账上,然后在一两天内转至私账,通过对私账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形式将虚假交易货款转至受票方公司的私人账户,以达到伪造交易流水的目的,其开票方或介绍方会在资金流转的过程将开票手续费(获利部分)扣除,或受票方在计算汇总后将开票费以单独转账形式支付给开票方(介绍方)。

检察官提醒:法律只保护依法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对于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将严惩不贷。

一审:李林俊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