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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课后打闹致骨折,9岁小孩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4-09-12 09:13:52 人气:17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进东)

玩耍是小孩的天性。两学生在上完跆拳道课后,仍在跆拳道机构玩耍,玩耍过程中,一学生用手推起跳的另一学生,导致该学校摔倒受伤,该学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未成年人监护人、跆拳道培训机构分别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730.32元、33694.87元。

9岁黄某与11岁雷某均在跆拳道培训机构处进行跆拳道培训。2022年9月的一天,黄某与雷某在跆拳道培训机构处上跆拳道课。课程结束后,黄某、雷某在跆拳道培训机构处继续玩耍等待家长接送。玩耍时,黄某自行攀爬到存放道具的柜子上准备往下跳,雷某在黄某起跳过程中用手推黄某,导致黄某摔倒受伤。事发后,黄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黄某右肱骨远端骨折及骨骺,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黄某遂将雷某及其监护人、跆拳道培训机构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跆拳道培训机构上完跆拳道课玩耍时,自行攀爬到较高的柜子处下跳玩耍时,雷某在此时用手推黄某,虽系黄某自行攀爬高处,但雷某的行为导致黄某重心不稳进而摔倒,该行为具有过错,而雷某系未成年人,故应由雷某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跆拳道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机构,黄某、雷某虽系在课后玩耍时发生损伤,但跆拳道培训机构并未在课后对教室内等待家长接送的学生及机构本身的设施进行妥善的管理,未对课后学生进行劝导和安全监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黄某在跆拳道课后自行攀爬高出玩耍,事发时已年满八周岁,对其行为的危险性具有认识,但仍旧攀爬高处玩耍,其行为亦具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全案情况,法院认定雷某承担40%的责任,跆拳道培训机构、黄某各自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跆拳道培训机构作为其他教育机构,除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外,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事发当时,虽处课后,但两未成年人仍在培训机构内,处于机构内管理或服务范围内,再加之本身是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负有保障其管理或服务内的安全,故应当对发生的侵权后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职责,既要帮助未成年子女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使其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避免将他人置于危险之中。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