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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行动丨涉案23万余元!通道公安破获贩卖“假烟”案

发布时间:2024-09-12 09:16:32 人气:21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玉意 | 作者: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张羽格 石昕鑫)为全力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坚决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近日,通道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销售假烟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缴获假冒品牌香烟700余条,涉案金额23万余元。

经侦大队接到线索,有群众举报某车辆运输大量假烟即将经过通道境内,接到举报后,经侦大队高度重视,迅速组织骨干民警联合县烟草局的稽查人员前往高速通道段将该嫌疑车辆查获,并在车内检查出大量卷烟。

通过核对与鉴定,查获该嫌疑车辆上运输的假冒卷烟共计700余条,总价值23万余元。本次行动陆续查获犯罪嫌疑人员3人,扣押作案车辆2辆。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一、烟草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烟草非法经营罪的数额

(一)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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