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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泄露购房者信息被判赔偿 株洲市中院二审宣判,系全省首例

发布时间:2022-12-21 11:38:30 人气:35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汪明卓 侯敏娜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汪明卓 侯敏娜)近日,株洲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该案是全省首例房地产开发商侵犯购房人个人信息案。法院判处被告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2000元,并在《株洲日报》上刊登公告向陈某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株洲市中院还向行业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司法建议函,建议其结合日常服务管理职能,督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杜绝购房人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无序滥用等现象。

2018年8月20日,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提供了自己的电话等信息。2020年12月31日交房后,陈某陆续接到各种装饰、装修商家的推销电话,上述装饰、装修商家对陈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楼层、栋号、房号、是否装修都非常清楚。陈某不堪电话骚扰,遂起诉至法院。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株洲市中院。

株洲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导致接到大量推销电话,对其生活和精神造成了干扰和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陈某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证明,其个人信息系本案被上诉人泄露给装饰、装修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个人购房信息的收集者、管理者和处理者,有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承认存在其售楼部销售人员泄露信息的可能,而未尽到采取措施保护陈某个人信息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举证责任规定,在房地产开发商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泄露陈某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据此,株洲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一种,系人格权保护的范畴。民法典编篡时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加以规定,正是为了充分发挥保护人格权的作用。2021年,国家又颁布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本案作为全省首个房地产开发商侵犯购房人个人信息的判例,有利于加强公民和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通过规范房地产行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等行为,推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落到实处。

一审:李林俊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