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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时间地点领取现金致使延迟支付劳动报酬,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2-12-22 11:58:17 人气:33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伏志勇 | 作者:伍小强 李丹洁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伍小强  李丹洁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顺利执行完毕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原为雇佣关系,由原告从事带车接送被告、消防工程安装等工作。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完成了工作,但被告尚欠13780元劳动报酬未付。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后因被告没有在约定期限履行调解书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李四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查封与冻结,并依法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李四到法院接受询问,解释自己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是因为申请执行人张三没有在指定时间到达自己指定地点领取现金款项,因此迟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他只愿意支付10000元劳动报酬。

法院经过审查驳回了被执行人的请求,并向其说明了该案中的法律关系、法律义务以及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慑于法律威严及时主动联系了申请执行人,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3780元劳动报酬并向法院缴纳了执行费。

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应当自觉履行。雨湖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打击拒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李林俊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