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口腹之欲自食恶果!古丈公安抓获两名非法狩猎野生鸟类嫌疑人
发布时间:2024-11-27 14:25:35 人气:21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颖 | 作者:鲁欣 向德阳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鲁欣 向德阳)古丈县山清水秀,生态优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野生动物已成共识,但个别人为满足一己私欲,心存侥幸、顶风作案,终将自食其果!近日,古丈县森林公安局查获1起非法狩猎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2名,持续守护古丈“绿色生态”。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公安局始终聚焦主责主业,加强“局所联动”,开展普法宣传和隐患排查,适时巡防重点山林,保持严打涉林违法犯罪态势,全面筑牢生态保护“三道防线”。近期,在县局统一安排的社会风险隐患大排查行动中发现,有人在古阳镇双溪片区非法狩猎的线索。11月19日晚,森林公安局与古阳派出所、岩头寨派出所、刑侦大队联合分组对该大片区域山林进行巡护,将正在实施非法猎鸟的违法嫌疑人张某及向某某抓获,当场查获被猎杀的野生鸟类4只、改装射钉枪1支及散弹若干。经讯问,张某供述因看到山中鸟类很多,垂涎其美味,便自购射钉枪改装为可发射弹丸的非法枪支。当晚,张某邀约向某某一起前往排茹村岩溪窖的山林中猎杀鸟类,没想刚得手,便被抓获。后森林公安局、古阳派出所民警与县林业局干部在其家中搜查发现其冰柜中还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颈长尾雉死体1只、“三有”保护动物竹鸡死体4只。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示: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违法捕猎、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属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抵制非法狩猎、收购、出售行为,若发现相关线索,请积极举报!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