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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检察:检察官零距离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5-03-14 09:36:35 人气:16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翔 | 作者:李嘉璐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嘉璐)3月12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龙潭镇龙兴村村委会就地公开审理。

2024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胡某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争执,继而持锄头打斗,致被害人胡某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午10时许,法槌声落,庭审开始,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充分举证、质证,向法庭清晰完整地呈现案件基本情况。

“邻里之间产生纠纷在所难免,我们要本着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即使双方处理不了,也应当求助有关部门或者走法律程序等平和、理性的方式来解决……”,发表公诉意见时,检察官以案释法,对被告人和旁听村民进行法治教育,引导被告人深刻反省,强调遵法守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呼吁群众以理性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好邻里关系,营造和谐融洽的邻里氛围。

检察官出席巡回法庭支持公诉,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主动延伸检察服务的务实举措,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公平正义的同时,又能在群众心中埋下法治的种子,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办案效果。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延伸服务触角,走进更多村庄社区,深入田间地头,为平安嘉禾、法治嘉禾建设注入更多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稿:李翔

一审:李翔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