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存折15年 妹妹要求姐姐“还钱”
发布时间:2022-12-28 10:57:21 人气:50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雨小田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雨小田)日前,君山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亲姐妹对簿公堂。
2002年-2017年,程乙在外务工,将一本存折交给姐姐程甲保管。程乙表示,十余年间,自己陆续往存折中存入62.92万元。然而,姐姐程甲及其丈夫彭某、儿子彭小某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分76次将钱取走。程乙多次向程甲索讨未果,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多次协商后程甲仍未归还钱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程甲归还22072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7日至2017年7月12日,程甲从程乙交予保管的存折内取款43笔,委托丈夫彭某、儿子彭小某取款13笔,共计367980元。而程甲又先后陆续向程乙账号存款、转账159117元,并支付10.5万元用于程乙儿子购房、转账给程乙儿媳8000元、帮程乙缴纳保费2.7万元、以程乙名义支付母亲的赡养费11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程乙与被告程甲系亲姐妹,程乙基于对亲姐姐的信任,将其名下银行存折交给程甲保管,并将密码告知了程甲。程甲在程乙外出务工期间无偿替其保管存折,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自程乙将存折交付程甲时,二人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程甲应当妥善保管存折,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即未经程乙同意不得支取存折存款,并在保管期间届满或者程乙提前领取存折时,程甲应当将存折归还程乙。但程甲在保管存折期间未经程乙同意擅自支取或委托其亲属彭某、彭小某支取程乙存折内存款共计57,563元(支取367,980元-存入25,067元-转账134,050元-8,000元-房款105,000元-保险27,000元-赡养费11,300元),依法应归还程乙。程乙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则不予支持。因此判决程甲还程乙57,563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驳回程乙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