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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此新绿 护“树”有法

发布时间:2025-03-19 09:24:32 人气:5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曹帅         

湖南法治报讯(记者 王薇 通讯员 曹帅)大地回春,新绿初绽。3月12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于组织干警前往曲尺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干警们拿起锄头、铁锨等工具,铲土造坑、培土围堰、提水浇灌,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团结协作、相互配合,栽下树苗30余株。新植苗木错落有致地挺立在春风中,为曲尺村增添了一道司法护绿的风景线。

作为新时代法律监督机关,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始终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近年来通过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办理多件涉林公益诉讼案件。在未来的工作中,该院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既要当好惩治破坏生态犯罪的“啄木鸟”,更要做好守护绿水青山的“护林员”,通过“刑事打击+生态修复”的办案模式,将司法屏障从山林延伸至大气、水土等生态领域,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注入绿色动能。

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刘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面积经鉴定共计1.475公顷,且采伐林木中含国家二级公益林,获利共计3万余元。

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且采伐的林木中含国家二级公益林,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附带民事诉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4277元,在株洲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无证滥伐林木的典型案例,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或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采伐时间、数量、范围、树种及方式采伐林木的,则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