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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未成年子女?平江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发布时间:2025-04-01 09:15:04 人气:32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陶江云 | 作者:姜博文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姜博文)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限被申请人罗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孩子小钟所在地告知钟某并配合钟某对孩子进行探望;被申请人罗某禁止实施藏匿子女等侵害钟某监护权的行为。

据悉,这是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以来,平江法院系统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案情简介

钟某与罗某系夫妻关系,2025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六)罗某以带孩子回娘家拜年为理由将双方共同子女小钟带离,至今未回。在此期间,钟某及其父母多次要求见孩子,罗某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以各种方式阻止申请人及其父母联系孩子。

自孩子出生八个月起至今4岁余,一直由钟某及其父母悉心照顾,现因联系不上孩子,钟某心急如焚。罗某隐匿孩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钟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权利,同时也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钟某遂请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上述行为。

被申请人罗某在接受本院询问时表示:小孩刚出生时由她抚养,八个月时因外出打工需要,遂将小孩交由钟某及其父母抚养,但他们并没有好好照顾,孩子严重发育不良,很多指标(如身高等)都劣于同龄儿童。

2025年春节,罗某回钟某家过年。农历正月初六,她将孩子带离钟某家,并于农历正月初十将小孩带离平江,前往广东。当时已告知钟某及其家人。此后小孩再未回过平江,也没有见过钟某一家。

婚后钟某对被申请人和孩子一直不管不问,在其带走孩子后还恐吓被申请人一家。罗某称自己并不是藏匿小孩,只是希望对方冷静下来,等离婚的事情解决后,如果法院将孩子判给钟某,她肯定会给,但不会主动放弃小孩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与钟某婚后生育子女小钟并共同居住生活,小孩在钟某家生活时间较长,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罗某将小钟带离住所并拒绝带回。

钟某以其对儿子小钟的监护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本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并提交了报警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证明罗某未经钟某同意将孩子带走,且在事后也未与钟某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罗某带走孩子的行为,构成了对钟某监护权的侵害,且该侵害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钟某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等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并向双方送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法官提醒

家庭应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沃土,父母应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守护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家庭生活中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如分居或产生离婚纠纷,也应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不得以暴力对抗或消极应付等方式抢夺孩子,为未成年子女营造父爱母爱永不缺席的温馨环境,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一审:陶江云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