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无证销售假农药?鼎城检察:严惩!
发布时间:2025-10-10 11:37:41 人气: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龚洪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龚洪)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关系到农户一年的收成,也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行为,我国始终秉持“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此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近日,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伪劣农药案件。
张某某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采购农药产品“敌百虫”。张某某明知该产品是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仍然从卖家处采购假冒农药“敌百虫”并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约80000元。经鉴定,张某某销售的“敌百虫”为假农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张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假农药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考虑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为推进行刑反向衔接走深走实,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安乡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意见,建议该局对张某某给予行政处罚。后该局对张某某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案涉农药70件(共计1120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3、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72200元。
检察官说法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
检察官提醒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选购农资时,要通过正规经营单位、选择正规产品购买,留存好购买票据,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农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农药销售者而言,则应及时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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