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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业贿赂 护航民营经济——嘉禾法院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发布时间:2025-11-26 22:16:33 人气:5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李姝婷

商业贿赂是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毒瘤”,不仅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更会污染行业风气。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为他人私卖代养生猪提供便利,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案件回顾

2024年6月4日,嘉禾县湘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胡某敏(另案处理)以妻子胡某娟名义,与新田温某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某公司”)签订《委托养猪合同》,负责代养生猪。

同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权受温某公司安排,进驻该养猪场负责监督,防止胡某敏私卖生猪。次日11月10日晚,胡某敏为私卖生猪牟利,许诺给予被告人张某权20万元好处费,要求其隐瞒不报,张某权应允。

私卖期间,被告人张某权多次向温某公司提供虚假照片及反馈,掩盖违规操作。11月14日15时许,张某权在嘉禾县珠泉中学附近胡某敏住所,收受其交付的装有20万元现金的红色布袋。

11月25日,因胡某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胡某娟要求被告人张某权退还款项。张某权分两次退还17万元,剩余3万元于2025年1月26日主动上缴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权作为新田温某畜牧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猪场监督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综合案件情节,法院考量以下从轻处罚因素:被告人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并将剩余款项上缴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

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剩余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权作为企业派驻的监督人员,本应是企业资产的“守护者”,却因贪念沦为他人违规谋利的“帮凶”,其行为不仅直接损害温某公司的财产权益,更破坏了委托养殖领域的公平交易秩序。此类案件暴露出部分民营企业在关键岗位监管、廉洁风险防控上存在漏洞。

典型意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很容易被企业忽视的犯罪,针对该罪,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事前防范及事后应对机制,从人、财、权三方面多渠道进行监管规制。本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既侵犯了企业利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法院以法律手段依法惩治被告人张某权,有助于推进民营企业清廉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嘉禾法院将继续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抓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各项工作,以高质效审判履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