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房时看手机跌入采光井致残,责任谁来担?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5-12-01 21:16:13 人气:4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黄进东 王菲
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小区采光井安全缺失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名受邀前往小区量房的设计人员,因边看手机边找路,不慎跌入深达十米的采光井,造成十级伤残。法院最终判定:伤者自行承担40%责任,开发商承担4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支付。
2025年3月某日下午,侯某应约前往某小区为业主测量房屋尺寸。他将车停在地下车库负一楼后,边看手机边寻找电梯入口。由于未留意电梯标识,他误入605号车位旁一扇开着的门,该门连通正在施工的空置房屋。进门后向左行走不到四米,侯某不慎跌入连接负一、负二楼的采光井,导致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调查发现,事发时采光井周边未设置护栏、警示标识或任何遮盖措施。电梯入口处缺乏照明,标识不清晰,而空置房内因有自然光照射,光线条件足以让一般成年人察觉危险。事故发生后,开发商才紧急加装了围挡和护栏。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步行时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40%责任。
开发商作为采光井所在区域的管理者和施工受益方,未能举证证明已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期间未封闭通道或设置警示,存在明显过错,承担40%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服务的管理方,未及时修复电梯照明、完善指引标识,也未对采光井进行隐患排查,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管理义务,承担20%赔偿责任。因其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赔偿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支付。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
对个人而言,在公共场所应保持警觉,避免因使用手机分散注意力,确保自身安全;
对管理方而言,开发商、物业公司需定期排查电梯、采光井、楼梯等重点区域,及时设置警示标识、加装防护设施,切实防范安全风险。
只有个人、开发商与物业各尽其责,才能共同筑牢小区安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