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保费引发的4万元保险金之争,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5-12-03 13:05:52 人气:4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陶江云 | 作者:邓颖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邓颖)花200元买了两份驾车人员平安险,出事后保险公司却只肯赔4000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约定全额支付保险金4万元,切实维护了投保人合法权益。
2023年9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驾车人员平安保险,共缴纳保费200元。保险单上清楚写着:“意外身故、伤残每份保额20000元,保险金额合计40000元,保险期间12个月。”2024年5月,李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他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按约赔付4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却辩称,根据内部保险条款,十级伤残对应的赔付比例仅为10%,只能赔40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案涉保险单上仅载明每份伤残保额为20000元,并未附加任何赔付比例限制。保险公司既未能提供载有伤残比例条款的合同文本,也无法证明其曾就该条款向李某履行过提示或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应当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单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凭证,仅明确了伤残保额标准,未涉及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的内容。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相关条款存在,更未履行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其辩解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司法对格式条款的严格审查立场,明确了保险公司如不能证明已就免责或减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得成为合同内容。
法官提醒,投保时应仔细审阅保险单载明的核心内容,保险公司也应秉持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从源头上减少因条款不明引发的纠纷,共同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
一审:陶江云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