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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责方的保险公司是否需承担赔付义务

发布时间:2025-12-03 13:17:36 人气:3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李旺

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害者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肇事者无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判决的形式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此类案件中的赔偿方式,对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有着指导性意义。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0日18时35分,被告郭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高速南往北中间行车道时,与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龚某康(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发生碰撞,造成龚某康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高速交警队认定,被告郭某无责任,龚某康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0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死者龚某康的家属在与被告郭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郭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总损失的10%。

被告郭某辩称,被告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郭某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龚某康在服务区工作期间,违法横穿高速公路,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龚某康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本案中虽郭某对于本次交通事故不负责任,但郭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无责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10%的责任。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其在商业险部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是指交通事故中,即使被保险车辆被认定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及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无责赔付的对象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通常指事故另一方的机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等。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尽可能的救助,减少各方损失,维护公共利益。

在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案件中,受害人损失应如何赔偿?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该种情形首先在交强险无责时的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