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采购起纠纷,未签书面合同+货物有瑕疵,货款该怎么付?
发布时间:2025-12-09 16:23:23 人气:2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刘彦希
采购装修材料却迟迟未结清货款,卖方诉至法院索要欠款及利息,买方却辩称价格虚高、货物有质量问题,该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判决?请看本期案例!
被告李某计划开办一家餐饮店,于是聘请被告周某负责餐饮店的设计及施工管理。2024年12月,李某、周某一同前往某板材销售门店,与该店老板陈某口头约定了部分装修材料的订货事宜,但双方既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又未对货物价格进行约定。2025年3月至4月期间,李某、周某通过微信群让板材店的老板陈某送货上门装修所需的材料,货物由周某或其委托的其他装修人员进行核对签收,但每次签收均未在送货单上进行签字确认,期间双方也从未对材料的价格进行明确约定。
2025年4月5日,双方经现场结算,设计师周某在结算单上签名并注明“实付28800元”,李某则补充注明“餐厅充会员1800元,未付27000元,8月1日前付清”,但李某未在该结算单上签名。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以部分板材存在脱胶变形质量问题,且货物价格虚假偏高为由拒绝付款,某板材销售店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周某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某板材销售店与被告李某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成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李某虽然未在《结算单》上进行签名,但其指示员工周某在该《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并且李某本人在该《结算单》右下角处手写载明“餐厅充会员1,800元,未付27,000元,8月1日前付清”的行为,可以证实被告李某对尚欠原告货款27,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李某至今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货款28,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27,000元。
综合考虑在本案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案涉货物单价大部分由原告单方确定,且原告向被告李某提供的木板在装修后几个月就出现变形、脱胶的质量瑕疵,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并合理评估损失大小,酌定核减15%的货款,即被告李某应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22,950元(27,000元×85%);另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1,382元,考虑到案涉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作为被告李某聘请的设计师,按照被告李某的指示代为签收货物,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周某无须对案涉货款承担支付责任。
买卖合同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书面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建议交易双方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货物单价、质量标准、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同时,卖方应保证货物质量符合约定,买方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出现争议时秉持诚信原则协商解决,若存在质量瑕疵等问题,应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