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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合法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发布时间:2022-09-05 13:42:49 人气:463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某镇政府决定拆除田某未经审批的废弃违章工棚,并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送达田某,责令其自行拆除。自行拆除期限过后,田某未拆除工棚,对建筑内机器设备和生活、生产用品也未清移。2018年1月20日,在田某拒不到场的情况下,镇政府强制拆除工棚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视频录制,村干部到现场见证。拆除后,镇政府将价值较大、易损的大件物品搬离交于田某,对于一些仍有价值的生产设备、生活用品未予合理处置保存。田某对棚内物品也未及时处理。田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镇政府拆除其简易工棚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田某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搭建简易工棚,依法应予拆除。但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上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权,违反法定程序。且被告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对原告棚内的合法财产未做好清点、登记,对部分仍有价值的生产设备、生活用品未做好保管工作。但原告对自己的物品未及时处理亦存在过错,故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简易工棚的行为违法,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违法建筑拆除是行政诉讼领域及行政执法领域矛盾最为集中、爆发问题最多的领域,行政机关应认真履行法定拆除程序,保护建筑内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同时做好证据的收集保存工作。行政机关未采取合理措施处置当事人合法财物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无论损失大小,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是支付赔偿款项,还可能导致形象和权威受损,进而给同类工作的开展带来更大的困难。行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好财物存放、保管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接收等工作,并通过视频方式对该过程予以记录,当事人不到场的还应请公证机关或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现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