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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量房跌入小区采光井受伤,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25-12-10 15:54:43 人气:2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黄进东、王菲

2025年3月某日下午,侯某受邀前往某小区六栋业主家中测量房屋尺寸。他驾车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一楼后,下车边看手机边寻找电梯,因未注意电梯乘坐标识,误从605号车位进入与空置房屋连通的区域。当时,某房产公司项目部正在该空置房屋内施工,连通车位与空置房的门处于打开状态,侯某进入后向门左侧步行,不慎掉入约十米深的采光井,导致身体多处骨折。经医院诊断,侯某左侧第4、7肋骨折,左胫骨平台及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某房产公司及其项目部是该小区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住宅、商铺、停车位等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2023年6月,双方书面明确“负一层车位由物业管理,负二、负三层车库由开发商管理”;2024年6月,开发商将小区6#栋等移交物业,同年8月该栋及地下室验收合格。此外,物业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00万元。

法院现场勘查发现,事故发生时,采光井无危险警示标识、护栏及掩盖措施;电梯入口无照明,标识不显著;空置房内有自然光照射,采光井距605号车位后的房门约3.8米,光线条件足以让成年人察觉危险。事故后,开发商才对采光井加装围挡和护栏。

本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采光井附近光线明亮、距离房门有一定距离,理性成年人足以规避危险,但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步行时专注看手机,未观察电梯标识及路况,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采光井位于负一楼与负二楼连接处,开发商作为负二楼车库管理者及采光井相关区域受益者,未举证证明交付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施工时打开空置房门,却未对采光井设置警示或防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侯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某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车库及附属设施(采光井)属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其虽辩称未移交相关车位,但无证据佐证,且未修复电梯入口照明、完善标识,也未排查采光井隐患,存在管理疏漏,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外,物业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电子保险,承保区域范围为案涉小区,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物业公司的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