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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当日意外受伤, 员工能否获得公司赔偿?

发布时间:2025-12-11 13:55:28 人气:2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姜红玉 | 作者:刘慧隆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慧隆)廖某入职某建设工程公司当日,在工地施工时意外受伤,之后未再回公司工作,能否要求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3年12月27日,钢筋工廖某入职某建设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当日,廖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被塔吊钢丝绳钩子钩伤右手,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5日,出院后廖某未再回该建设公司工作。之后,人社部门认定廖某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建设公司支付廖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9336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866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491元,并配合廖某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手续。建设公司对向廖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及具体金额的计算有异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廖某受伤出院后,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建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视为廖某以仲裁的方式主动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廖某所受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故该建设公司应按工伤九级标准向廖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廖某因工伤住院治疗15天,结合廖某伤情、治疗情况、伤残等级、从事职业,仲裁委员会酌定廖某停工留薪期间为4个月;在建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廖某实际工资的情况下,以本省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计算4个月停工留薪待遇,并无不妥。在廖某未提供支付护理费用票据的情况下,参照本省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经计算为2162.55元。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某建设公司配合廖某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手续,并向廖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336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966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162.55元,驳回了某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廖某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中所受伤情依法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也提醒公司注意,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法用工,及时履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一审:姜红玉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