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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一客车撞伤行人致一级伤残,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6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5-12-13 20:47:54 人气:1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玉意 | 作者: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杨燕如)驾车遇行人未避让引发事故,造成行人一级伤残,涉事车辆存在雇佣驾驶、挂靠经营情形,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伤者经鉴定需完全护理依赖,后续护理费却未获法院支持,背后缘由何在?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事故损失的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判决

2024年1月24日傍晚,吴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晃县某路段时,与前方在道路南侧边缘同向行走的唐某相刮撞,造成唐某受伤、车辆无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吴某遇行人通行未按规定避让,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证据证实行人唐某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行人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唐某当晚被送往县医院救治,因病情危重转至省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原发性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并伴有多处出血、骨折、感染等严重情况。截至2024年7月26日,唐某已产生医疗费用552 766.21元,一审判决时其仍在省医院重症医学科接受治疗。经专业鉴定,唐某颅脑损伤后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经查,吴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由钟某、张某、崔某三人合伙购买,三人雇请具备驾驶资质的吴某负责驾车,同时将案涉车辆挂靠、登记在某旅游公司名下,还以某旅游公司名义为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交强险及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钟某等三人垫付医疗费8005.63元,某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544 760.58元。

经核定,唐某的总损失为1 241 366.69,未超出某保险公司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故应全部由某保险公司赔偿。扣除已垫付费用后,某保险公司还需支付唐某688 600.48元。

对于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唐某仍在重症监护室治疗,后续护理费尚未产生,且其生命体征亦不平稳,后续护理需求、时长存在不确定性,故对唐某主张的后续护理费暂不予支持,唐某可待实际发生时再主张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聚焦“责任主体”及“后续护理费是否支持”两大争议焦点,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作出裁判:某保险公司支付唐某事故损失共计688 600.48元,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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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