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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不配合司法鉴定,法官耐心调解成功

发布时间:2025-12-14 22:29:46 人气:1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彦孜 范质惠)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因原告杨某在重新鉴定程序中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主持调解协议,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2024年7月,姜某驾驶机动车与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杨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伤残十级的鉴定意见,并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5379.97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杨某单方委托所做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程序存在瑕疵,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法院审查后准许重新鉴定,并依程序摇号选定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然而,在鉴定机构通知杨某到场检查身体以确定伤残等级时,杨某多次拒绝配合,导致鉴定程序被迫终止,鉴定机构最终退回委托。

针对重新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形,主审法官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杨某释法析理。同时,法官组织双方多次协商,引导其权衡诉讼风险与调解利益。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同意在原鉴定结论基础上适当降低赔偿标准,赔偿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31800元;原告杨某放弃后续诉讼权利,并承诺不再就本次事故主张其他赔偿。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提示

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定分止争的重要依据,当事人有义务配合鉴定机构完成查体、提供材料等工作。若因一方过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将根据过错程度分配举证责任,过错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某最终选择调解,既避免了诉讼风险,也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同时体现了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